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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浏览量:1189 次
    日前,杭州市下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杭劳社就[2009]214号)。该办法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同时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基础上增设了灵活就业补助,提高灵活就业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管理。
    一是拓宽补贴范围。我市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范围从“4050”人员拓展到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预计享受该项政策人数比上一轮享受政策人数将翻一番。
    二是提高补贴标准。我市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按杭州市最低参保缴费标准的缴费总额确定,低保、零就业家庭和其他人员分别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1/2、1/3确定,提高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其他人员分别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每人每月500元、400元、300元。
    三是规范管理办法。
    ⑴申报灵活就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援助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资料,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签订协议当月为灵活就业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除培训以外的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⑵报告就业情况。在协议期限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限内应每季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
    ⑶申领社保补贴。在协议期限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情况不能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中止协议。协议期满、中止后的6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⑷证件、档案管理。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人员,其《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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